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哪些

2019-06-29 18:03:21 12232

(1)标准:

1)解除合同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上年度本人月工资(工资总额口径),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的按三倍计发;

2)工资构成:应为员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2)筹集、列支渠道

l1)非企业改制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l2)在大集体企业改制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

►可用集体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愿转股部分,用改制企业集体净产产支付;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现金方式支付部分,用改制企业集体净资产的出售收入支付;

►集体净资产不足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经批准,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转让的除外)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3)支付形式:

1)对不愿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

2) 对愿意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如本人自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可全部或部分转为对新企业的股权;转股后的经济补偿金余额转为对新公司的债权。如本人不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转为新公司的债权。

3) 转为新公司债权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分期还款协议。

4) 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4)经济补偿金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5)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限没有上限的情况

l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被解除合同的;

l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频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的;

l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情况

由企业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7)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由员工提出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员工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摘自: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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