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2019-06-30 10:15:16 350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大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大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大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大交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大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大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大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大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大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大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大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大交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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