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2019-06-30 10:09:51 242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露的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参照本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向大交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大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大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大交所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大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定,但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以大交所网站发布之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大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大交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大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大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大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大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大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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