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纠纷中,什么情况下银行、理财机构可以免除承担责任

2020-01-08 10:51:08 30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8条规定了金融理财机构的免责事由,分为三种的情形:


一是金融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 

三是金融消费者具备判断能力,适当性义务并非造成损害原因的。

法条原文

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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