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减资,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附最高院案例)

2021-03-11 15:35:10 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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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否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中科本安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中科时代公司股本2285万元,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总公司股本450万元,袁洁云股本1315万元、向平股本650万元、李季股本300万元;后增资至1亿元。2004年12月14日,为生产经营需要,中科本安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14日,并约定:中科本安公司如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减资、重大资产转让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变动时,应至少提前通知工行韶山路支行,否则在清偿完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前述行为。合同签订后,工行韶山路支行于同年12月16日向中科本安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2004年12月13日,中融担保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4韶支[保]字第0007号),保证合同约定中融担保公司对中科本安公司的上述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05年8月11日,中科本安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中科本安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减少至5000万元,其中中科时代公司减少2700万元出资,湖南信托公司撤回2300万元出资。其后,中科本安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15日、17日连续在《家庭导报》上刊登“减少注册资本”公告。2005年12月19日,中科本安公司全体股东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明确了公司的对外负债情况,并承诺在公司减资后债权人或担保人如有异议,公司股东承诺承担全部责任。2005年12月20日,中科本安公司对此次减资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三、2007年4月16日,中科本安公司全体股东再次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对中科本安公司再次增资5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总公司股本900万元,中科时代公司股本4285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增资2000万元),长沙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本为1150万元,李季股本600万元,李遇春股本1100万元,湖南政宇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股本1965万元。

四、2010年4月13日,中科本安公司注册资本再次变更为7735万元。至2013年6月24日,中科本安公司股东情况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总公司股本900万元,中科时代公司股本4285万元,长沙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本为1150万元,李季股本890万元,陈访涛股本510万元。

五、借款到期后,中科本安公司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工行韶山路支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科本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510950元及利息27479351.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中融担保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中科本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科时代公司在2700万元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湖南信托公司在2300万元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1、中科本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工行韶山路支行借款本金66510950元及利息;2、中融担保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中科本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科时代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7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湖南信托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驳回工行韶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中融担保公司与中科时代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二审审理,变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借款本金41640950元及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6月21日的利息27479351.77元;及以6651095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4164095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维持(201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2、3、4、5项。

 

最高院认为:

中科本安公司向工行韶山路支行申请贷款8000万元时,注册资金为1亿元,而其在获取贷款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中科本安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没有告知债权人工行韶山路支行,仅于2005年11月14、15、17日在《家庭导报》中刊登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中科本安公司如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减资、重大资产转让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变动时,应提前通知工行韶山路支行,否则在清偿完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前述行为”的约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中科本安公司在减资时,亦于2005年12月19日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于公司对外负债,在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如有异议,公司股东承担全部责任。中科时代公司作为中科本安公司的股东,原股本为4985万元,减资2700万元,之后又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至贷款期限届满后实际减资700万元,根据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的约定,中科时代公司也应在该7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行韶山路支行请求中科时代公司在270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超出其实际减资额度,对其中超额的2000万元补充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湖南信托公司亦作为中科本安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减资2300万元,同上理,湖南信托公司应在23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行韶山路支行请求湖南信托公司在2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对公司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审判实践中,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法院也可将该程序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79号(安徽新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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