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方式—执行异议之诉

2020-03-30 10:42:42 363

在实践中,有很多案外人的利益因为其他人的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受到侵害,因此法律赋予了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来保障案外人的权益。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一种救济方式,它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但并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




案例

 
2013年,乐亭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裴某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裴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王某妻子杨某的帐户冻结35万元。杨某没有参加过这个诉讼,但是被冻结了自己的账户,杨某作为案外人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杨某于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法院认为王某所欠裴某的债务并非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停止对杨某的执行。
 

通过案例分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第一,执行异议之诉,顾名思义,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提起,没进入执行程序的不能提起。
第二,案外人与当事人仅就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但并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本案中,杨某认为冻结自己的存款是错误的,但是并不认为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裴某本金及利息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只是在执行过程中错误的执行了案外人杨某的财产。
第三,案外人应当先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之内审查,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杨某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该异议,杨某才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王某所欠裴某债务是因买卖冷库及设备所产生的债务,裴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债务用于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判决停止了对杨某的执行。

提示


如果你发现法院因为别人的案子错误的执行了你的财产,建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如果驳回了你的异议,并且你只是对执行你的财产有异议,但是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没有异议的话,建议在被驳回异议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二审。

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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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884118952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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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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