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台的社保政策,看看你符合吗?
疫情期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以及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了规定。笔者将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壹 关于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湖北省: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湖北省外: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的仅为三项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并且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医疗保险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减半征收的仅为医保中单位缴费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
(三)生育保险
没有减免等优惠政策。
贰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有些职工因为疫情原因而失业,但是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不太熟悉,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来保障生存需求。
(一)领取条件及方式
领取条件有三:
1、企业和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职工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则不符合条件;
3、劳动者已经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在疫情期间,国家会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向社会开放网上经办平台,可以通过登录人社部网站、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进行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不能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区可以通过电话申请或者邮寄材料等方式,尽量不减免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二)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不是失业后一直可以领取,而是根据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纳时间计算领取期限。
一般来讲,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届满之后未再次就业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根据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并且续发失业保险金不用本人提出申请,申领方式有现场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建议特殊时期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看字太累?懂你!听法同步上线喽 喜马拉雅搜索:朋信小月月 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884118952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