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2020-06-17 10:43:51 271


结论先行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什么是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产生的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制度。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制度,二者有相似之处,例如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均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可抗力对合同能否履行的影响程度更大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相较而言,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则更为灵活多样,该制度下,当事人既可以终止合同履行,也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情势变更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第二,这种变化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第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五是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制度确立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一制度的适用改变了合同履行的正常轨道,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于认定情势变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必须慎重适用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而且个案适用时还需经上报审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也强调,要严格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于该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是调整那些虽然能够继续履行、但是如果继续履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力而言,其法律性质已被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对受影响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是完全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予以重新调整分配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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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朱冠宇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日本筑波大学  硕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8641166035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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