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评估干货第三弹之:一图看懂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该通知,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接下来本文将用一张表格,从适用情形、相关主体、程序以及报送材料等方面为读者对比国资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序号 | 对比项目 | 项目核准制 | 项目备案制 |
1 | 适用情形 |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 除核准项目以外,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
2 | 前置程序 | 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 无前置程序 |
3 | 谁来核准/备案 |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4 | 核准/备案程序 |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 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
5 | 须报送的材料 |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
细化材料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
6 | 审核事项 |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
其他规定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