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上市公司收到247份判决书,赔偿股民六千多万元

2019-06-30 14:44:52 15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不仅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且损害了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47,证券简称ST大控,以下简称大福控股)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

 

一、大福控股发布相关公告

 

大福控股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7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02民初860号等共计分立247份《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67名自然人诉大福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已离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1,432,327.51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判决驳回2名自然人诉讼请求,同时裁定原告2名自然人撤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78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

 

二、大福控股主要违法事实

 

    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大福控股的主要非法事实包括:

    1. 大福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做为履约保证事项。

2. 大福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

3. 大福控股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大福控股所受行政处罚

 

根据大福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
  (一)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四、大福控股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截至2019年1月2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下载大福控股与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篇,现通过梳理此10篇判决书,分别回顾一审、二审争议焦点。

    (一)一审争议焦点

1.大福控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1号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大福控股的行为是否属于《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

2.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

3.大福控股的被处罚行为与中小投资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

4. 中小投资者购买“大连控股”股票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大福控股所称经营不善、重组失败是否为《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因果关系的否定情形。

5. 中小投资者主张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二)二审争议焦点

1.虚假陈述与损害赔偿请求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如何认定与本案相关的实施日与揭露日。

3.是否有需要扣除的其他影响因素。

4.如何确认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

 

    针对上述法院审理焦点问题,处理类似案件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以及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这些焦点问题的,本所律师将在下期文章《大连上市公司被判证券虚假陈述,审理焦点问题分析》中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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