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如何进行财务调整 ——(1)股东出资不到位咋办?
无论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是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都涉及对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接下来还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工作,最终确定改制资产的范围和价格。清产核资工作中,可能出现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审计工作中,会出现审计机构对原始账务处理的调整,比如坏账准备提取合理性的调整;评估机构进场后与审计机构的意见经常会出现较大大分歧,也需要进行账务的调整。虽然这些都是财务层面的调整,但本质却是对企业过往业务合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业务,结合过往经验对经常遇到的企业改革改制财务调整问题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清产核资中发现股东或者开办单位出资不到位如何处理。
律师在处理以往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经常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造成出资不到位的原因有:1、有些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主办国有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虽然注册成立了企业,有了注册资本,但是实际企业并没有取得资产的权属,改制时无法列入资产评估,无法进行转让。笔者曾经遇到国有出资的电力系统厂办大集体企业,就因划拨土地房屋出资无法办理过户,造成了出资不到位;2、一些国有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并未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通常是在某些行政命令的授意之下虚报一个数值进行企业的注册登记。一方面,国有企业没有开办单位投入的实际资金,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大都以多种方式向金融机构等第三方融资所得,对由此所产生收益进行产权界定,可能会比较难于确定产权的归属;3、有些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出资后,又一资产调拨的名义将出资进行了无偿划转,但是在财务上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一直作为挂账。4、还有一些其他比较离奇的情况,比如原始凭证和实物出资都丢失了。
出现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一般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办法:1、由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的房屋土地等实际过户;2、如果房屋土地受限无法出资,就需要股东重新进行注资,以替换原有的不合格出资;3、或者还可以进行减资处理,但是减资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改制进展。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可以根据企业情况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