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供酒水和严禁干部饮酒规定

2023-11-23 10:57:02 35

一、关于不得提供酒水相关规定

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3〕22号,2013年12月印发)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财政部 中组部 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3.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


(教党〔2014〕18号,2014年5月)


七、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从严从俭履行公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设定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公务接待用餐一律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安排,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不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安排参观周边景点,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日礼品、高档消费。不得借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等大操大办、收敛钱财。外事活动中需要交换礼品的,要以学生作品为主。加大对食堂浪费的管理力度,定期公布粮食、水、电、纸张等资源的节约量和人均消耗水平。



二、关于严禁干部饮酒相关规定

1.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2013 年 2 月 19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并发布2019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三、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应在学员食堂就餐,教学活动日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严禁酗酒、滋事。四、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任何宴请,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不得参加与学习培训无关的活动。

2.最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6月1日通过,2007年3月6日修改,2016年10月20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的;


(四)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7年12月11日修改)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4. 监察部 人社部 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2月1日施行)


二、严禁携带枪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6.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2021年12月)


一、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7.监察部 人社部 司法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作时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8.交通部《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通知》


(摘自中央纪委网站,2017年9月)


交通运输部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和国有企业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严禁超标准接待;


交通运输部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开展的考察调研、交流研讨、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课题评审、项目验收等公务活动用餐禁止饮酒


交通运输部系统各单位外事接待严格按照外事接待规定执行。

9.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8年9月6日)


一、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二、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三、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四、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五、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10. 中央军委《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问题的规定


(2017年9月)


(一)严禁工作日喝酒


(二)严禁在担负值班、执勤、演训等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三)严禁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四)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


(五)严禁在组织庆典庆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
喝酒


(六)严禁借干部提升调动、转业交流、退伍安置、士兵退役、协调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


(七)严禁在工作(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


(八)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


(九)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军地人员宴请喝酒


(十)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


(十一)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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