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资产剥离中的法律风险之:逃废债务与企业出资行为的认定
许多改制企业在进行资产剥离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过度关注将企业的优质资产与债务进区分,容易被认定为借改制逃废债务的问题。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则可能导致承接剥离资产的法人主体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裁判要旨】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概述】
199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与电视机总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85万元。随后,电视机总厂变更企业法人名称为丹东菊花电器集团。
l999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将该笔借款本息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2000年12月26日,丹东菊花电器集团启动改组、改制事宜。同时,丹东市国资委批复同意设立国有独资形式的联荣公司。
2000年12月27日,丹东市国资委批复,同意联荣公司与天津大学进行股权置换,即以划入的原丹东菊花电器集团的2000万元资产换取天大天财股份公司法人股400万元,并同意该公司设立后,与天大天财股份公司合资,成立合资企业,名称为菊花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0日,丹东市国资委文件《关于改组设立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结果确认的通知》所附评估报告,体现当年剥离资产与负债的明细不含本案债务。
2004年6月24日,丹东市政府与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规范改组协议书》,协议约定,市政府同意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以联荣公司所持有的2400万元股权和持有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对应的2000万元资产(4400万元),抵顶职工解除国有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各类人员的费用。抵顶后的余额部分继续作为股权留在改组后公司。
2004年11月l6日,菊花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企业注销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证明丹东菊花电器(集团)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经过主办单位清理完结如出现不实由我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2005年1月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林欣平。
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审理,最终判决菊花有限公司对电视机总厂(后更名为丹东菊花电器集团)《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企业改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联荣公司将其接收的菊花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投入菊花有限公司,系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行为。如前所述,联荣公司代为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承担的连带责任并未履行,属于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菊花有限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况且,菊花有限公司出具《企业注销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承诺对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注销登记时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不实承担责任,而丹东菊花电器集团对电视机总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菊花有限公司亦应对电视机总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法律服务,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对本文涉及的国企改制中资产剥离过程的法律问题,总结出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1、要明确区分逃废债务与企业出资两种行为。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指企业假借公司制改造之名,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导致企业丧失基本生产经营能力和对外偿债能力。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人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一种假借改制之名,行转移优质财产、逃废企业债务之实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的出资行为,并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若该企业发生偿债问题时,可以通过执行出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的方式解决。
2、是否支付对价是认定企业资产移转性质的核心因素。企业改制中,单纯的资产接收并不涉及对价的支付,企业间存在的是承继关系;而资产转让则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即使买卖主体间可能存在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也不必然影响到资产转让性质的认定。
3、企业资产转让中给付对价的方式并非仅限于货币资金,承担安置职工的相关费用及对外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