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2019-06-28 19:36:19 672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前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触发企业债务转移的几种改制方式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对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能使企业通过建立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制改造所具有的优点,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

2、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企业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二、企业改制前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转移的形式,即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企业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如果原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全部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即该资产是一种有负担的资产,企业改组为公司,要转移分流企业资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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