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国强
2015年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用人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提出在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应该说,国有企业坚持以市场化为改革方向,以业绩效益为导向管理企业,必然在经理层使用上实行以业绩考核为核心的任期制和契约制,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因,才有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契约制改革的果。反过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也倒逼企业形成以绩效考核为主导的经营文化,否则任期制和契约化将流于形式,毫无作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一种延续和体现。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约定,刚性考核兑现,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包括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提出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提出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必然要求对经理层成员进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中的职业经理人来源于人才市场或者已经完成身份转化的国有企业干部,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则主要是未完成市场化身份转化的国有企业干部,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国有企业在向完全市场化改革转型过程中的过渡阶段或者中间阶段,与大多数国有企业并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治理现状相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