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之外部董事的为与不为
2017年下半年起,我担任大连某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并在同年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受执业领域的影响,我的客户中有很多企业家都有执行董事的职位。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都是董事,都得懂事,差别何在?今天先写第一篇:外部董事的为与不为。
外部董事应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专门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不得担任外部董事的八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法》第146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法》第146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法》第146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法》第146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146条)
(六)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八)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外部董事的行为限制
持股限制
1、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2、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报酬限制
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确定,由所任职公司支付。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本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任期限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国资委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外部董事席位
1、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2、 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3、 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外部董事的十四字行为准则
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代表股东,尽职尽责
按章办事,正确行权
独立判断,敢讲真话
勤勉敬业,保证时间
加强监督,知情必报
清正廉洁,不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