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已发出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却因疫情无法如期召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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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恰逢2020年春节假期,有的公司在假期之前向股东发出节后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但疫情期间各地限制人员聚集的命令,使得集中召开股东会存在一定困难,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关于股东会是否可以延期、取消,《公司法》并无直接规定,仅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章程内包含会议延期、取消程序的,可遵照公司章程处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由于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的要求,会议延期、取消,并不违反法律。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有特殊要求。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公告程序。
如果会议的提案涉及的不是特别紧急的问题,可以考虑上述延期或暂时取消的方案,但如果会议议题是亟待决议的问题,那就要考虑是否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采取直接形成书面决议的方式,采取书面决议方式的前提是股东会对决议事项一致同意。因此,书面决议的方式适用于决议事项简单,股东对于事项容易达成一致,或在前期沟通时基本可以确定股东的意向能够达成一致的提案。
如果股东会面临的表决事项是亟待解决而又复杂的需要股东深入讨论的事项怎么办呢?可以考虑采用远程会议方式做出决议。虽然远程会议在疫情之前并不是一个常规的股东会会议方式,但《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会开会方式进行限制,仅规定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果将“出席”理解为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才为参加会议,那视频会议就不合适,但我们认为,“出席”在汉语词典里有“参加会议”的意思,而能在会议进程中进行沟通,获取其他股东的想法,无障碍的表达并彼此传递自己的想法,就是在实质上参加会议。从这个角度来看,远程会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开会方式。事实上,疫情期间已经有公司进行了尝试,比如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股东大会就是远程视频的方式。其会议的表决方式尤为值得借鉴:会前由会务组将议案及表决票电子版发至股东指定有效邮箱;会议现场由相关人员解读议案;会后由会务组联系股东以邮寄等方式收回股东签字的表决票。
综上,公司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特点,考虑延期、取消、直接形成书面决议或远程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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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旭 实习律师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法学硕士
大连海事大学 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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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