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在企业降本增效提质、资产盘活中的作用①
前言:
随着资产盘活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和能源革命的到来,许多企业纷纷开始拓展新能源业务。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中,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将占有较大的比重。本文将分析探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法律规定及合规问题,为意向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企业提供一定参考。
一、什么是分布式光伏
光伏发电是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发电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有利于减少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
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1、通过豁免发电许可、放开规模建设、不计入阶梯电价等方式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2、通过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成本。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3、通过改进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分布式光伏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4、加大财税政策对光伏产业的支持力度。
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为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简化光伏项目建设程序。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三、光伏项目的合规管理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系列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合规管理有如下要点:
1、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制度
(1)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2)项目备案
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分布式光伏项目质量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查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3、电网接入要求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4、环境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类别,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
5、消防设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如“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应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因此,需要根据光伏项目的规模来确定消防审查或备案,如果光伏项目被认定为特殊建设工程的,则需要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则仅需要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