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不得擅自提高外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的条件,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11日举行媒体通气会发布上述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在会上说,中国商事制度改革,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为此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经营范围登记工作,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等。
《通知》提出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明确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的条件,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要求。
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存在把关不严、擅自增加前置审批的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针对个别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求洋求怪等现象,《通知》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通知》同时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向登记机关提请简易注销“僵尸企业”的,各地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