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国强
以下部分文字摘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与实施全案》,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购本书。
国有企业混改中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面临着很多难题。比如是选择产业投资者呢,还是选择财务投资者?选择民营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呢?选择民营企业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呢?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要从混改的目的出发。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围绕实现目的去进行选择就不会迷茫困惑。
混改的目的是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改革国企的体制机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很多政府和国资委都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任务目标甚至是考核指标,政府设定目标大力推进混改是好事,但是立足国有企业自身发展角度,却千万不可以把混改当作目标来完成。实现产权上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终点,混改只是国企改革的起点,只是为国企治理和机制变革创造了基础和土壤,必须看到通过混改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改变国企的经营机制体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才是混改的目标。既然实现国有企业的发展是混改的目的,选择战略投资者就必须按照这一目的设计条件标准。研究引入非公有投资者时要明确通过混改主要解决企业缺钱的问题,还解决企业缺人缺业务的问题,或者是引入更先进的管理机制。第一,投资者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民营投资者能否发挥其管理、营销、业务、激励机制等方面的优势,直接帮助国有企业实现长期的战略规划和短期的战略目标;第二,民营企业应当守规矩,能够接受规范管理,这主要体现在民企自身治理运作规范,经济效益良好。除了一些考察治理规范情况的定性指标外,可以评价一些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等定量财务指标;第三、能够发挥协同效果,主要是民营企业从事的业务,生产的产品与国有企业构成产业链上的协同,一般分为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无论哪种组合都要能够产生1+1大于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