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风险之安全保障义务篇
作者:张妤婕
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公共场所,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出入,路面湿滑、行人拥挤推搡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随处可见,一不小心就容易出现事故,随之而来的就是诉讼风险。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全国近3年间发生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侵权责任案件,筛选出其中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案例进行研读,得出如下分析结论:
一、风险来源
1、日常经营风险
基本安全保障体现在日常运营中的方方面面,是场所管理的一部分,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部分工作,常见的如地铁站循环播放的广播以及引导乘客排队的列车员。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日常运营中可能面临来自以下方面的安全风险: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侵权风险
在(2020)津0113民初5869号案件中,受害者与妻子在韩家墅市场买东西。在骑电动车经过水果厅香蕉4厅对面莱市场口时,因该处地面结冰摔伤,夫妻俩均骨折住院治疗,后因为费用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认为综合考量被告承担30%比例为宜。
(2)受害者在市场的管理区域内,遭遇侵权行为的风险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员车辆混杂,人来人往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事故,虽然《民法典》规定,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事故中,第三人才是终局责任人,但是极少有受害者或亲属只向侵权人主张责任,大部分案件中的受害者都会起诉批发市场,要求其承担责任。在市场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案件,市场方被诉的概率非常之大。
比如(2020)津0113民初101号案件中,死者张某未戴安全头盔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淮海之星”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韩家墅批发市场内桥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在停在路西侧的逾期未检验的箱式货车后部左侧,事故造成张某死亡。事故地点位于批发市场管理范围内,其在各个门口设有门禁,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入。法院认为,事故地点位于海吉星公司管理范围内,停放的事故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批发市场作为场地管理人未能及时清理,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责任问题,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才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和终局责任人。海吉星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只是在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的范围内负其责任的补充责任人。本案中由于第三人已经赔偿完毕了,因此批发市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张玉恕、张春平等与乐亭县冀东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受害人刘丽艳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客户,在市场内整理批发的桃子时,被案外人何红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倒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市场作为收费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在其经营管理的市场内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正是由于市场疏于管理、殆于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致使刘丽艳被撞死亡。由于本案属于刑事案件,法院已经判决案外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受害人亲属仍然多次起诉批发市场,更有甚者,原一审判决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位于批发市场管理的院内,批发市场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案外人无力偿还的情形下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虽然本案经过了漫长的一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令市场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其花费了巨大的时间精力来打这场官司。
由此可见,如果发生了此类案件,批发市场作为被告的概率非常大,更有可能会陷入反复的诉讼中,甚至还要承担责任。
2、举办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风险
在批发市场举办大型的购物节或者将场地租给商户举办促销活动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也是批发市场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必然会比平时吸引更多的客户,更加难以管理,此时,批发市场需要承担比平时更重的安保义务。
在(2020)渝0112民初17096号案件中,被告重庆海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海领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2019重庆渝北‘一带一路’进口商品展暨海领嗨购节”。受害者为本次活动的参与者之一,当日其按次序排队,队伍的右侧有警戒线阻止他人插队,但队伍的左边无警戒线或其他物体阻挡,受害者在排队过程中被突然冲出的第三人撞倒骨折住院。现场的安保人员并未对插队行为进行制止。后受害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系嗨购节的承办方,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有义务采取必须的警戒措施以维持活动现场的正常秩序,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被第三人撞倒后受伤,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在队伍左侧设置警戒线或障碍物以防止人员从左侧插队影响现场秩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分类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分为两种:
1、直接责任
在只有农批市场和受害方的情况下,农批市场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受害方遭受侵害,此时农批市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
法院在认定农批市场负直接责任的原理是:农批市场作为义务人未采取能够预见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受害方因此受到了损害——不存在第三人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如果存在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受害方又因为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损害,那么农批市场承担的就是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农批市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放任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法院裁判时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适用,个案中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和理性人的判断标准具体分析,通常以义务人是否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法院在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会从三个角度进行考量,农批市场的管理者也可以从这三个角度判断自己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
1、安保义务人对其所承担的义务的遇见可能性。
市场经营者比较了解市场,知晓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能力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就属于不作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超出预见范围的,无法苛求义务人,义务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标准一般会参照行业的平均标准。
2、安保义务人的收益和风险是否相匹配。
农批市场的安保义务要和市场经营的规模、举办的活动挂钩,规模越大,人流量越大的场景,要承担的安保义务就越重。这也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理考量,农批市场在日常经营和举办大型购销活动时的安保义务是不一样的,举办大型购销活动,农批市场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对其义务的合理限度,就要从严把握。
3、考虑受害者自身的情况。
如果受害者有过错,就会适当减轻农批市场的责任。
四、如何防范风险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保障不应该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才被重视,而应该在日常经营中就时时刻刻的检查自身是否已经尽到了义务。规范市场内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市场管理者制定详细的制度,加强工作人员职责
比如安排保洁人员每日对公区地面、道路进行两次清扫,并巡回检查,发现危险源及时处理;要求保安在市场出入口处检查,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除停车场以外的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巡逻,发现矛盾和冲突及时劝解。
2、规范管理市场内的商家
比如对入住市场内的商家进行严格考核,对在食品安全方面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或有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员设置禁入条件;要求签承诺书,承诺其遵纪守法,不与人发生冲突。
3、市场内设置紧急情况工作组
成立有领导的工作小组,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以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同时设置医疗站,能够处理应急事故,打通绿色送医通道。
4、完善大型活动等特殊场景下的安保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时,农批市场要承担比平时更重的安保义务,因此应当针对大型活动单独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囊括人员调配、物资摆放、疫情防控、安保措施等方方面面。